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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27时效性:有效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省财政厅和省注协收到多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司 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为防范业务风险,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和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关注以下事项:
  一、充分评估业务风险,谨慎承接业务
  执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专业技能, 还要充分了解鉴定事项规范和司法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委托前,应 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定业务基本准则》要求执行风 险评估程序,充分了解委托鉴定事项的内容,和评价当事人 的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鉴定工作是否受限及影响等情况,并充分评估鉴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出庭作证以及应对 投诉等情况,有效管控风险。承接业务应充分重视业务约定 书等委托合同条款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恰当反映委托事 项的内容、性质和报告用途等,谨防委托事项超出会计师事 务所的会计鉴定职责范围,审慎承接相关业务。
  二、严格保持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从实质 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司法鉴证的 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审计鉴证工作及 报告均经得住考验;同时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如执 行回避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三、获取的鉴定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委托方或在委托方主持下获取鉴定资料,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鉴定资料;对提 供的鉴定资料不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向 委托方提出,通过委托方提请当事人补充提供鉴定资料;民 事诉讼涉及的鉴定资料应在法庭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 法庭确认,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 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不得作为鉴定资料。
  四、规范业务执行,把控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鉴定业务基本准则》以及司法诉讼相 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在获 取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后出具鉴定报告;或在不满足鉴定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用商定程序承接和执行相关业务;并加强业务 全过程控制,保证执业质量。
  五、报告表述应严谨,审慎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谨、客观地发表恰当意见,不发表超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委托范围的鉴定意见,避免对经济 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 过失等超出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发表意见。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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