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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5年7月涉税新政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27时效性:有效

  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信息采集
  纳税缴费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基本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三、评价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经营主体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经常性指标中纳税缴费信息齐全的,从93分起评,不齐全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经营主体符合相应情形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核)。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修复。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经营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三、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wps


  四、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wps


  五、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一次申报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限享受政策。
  二、企业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年9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三、政策享受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2.《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14号)
  5.《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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