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审批有关事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建行规[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6-26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4号),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简化申报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重新核定、延续、变更、注销时,不再提供原有资质证书,由资质审批部门通过相关系统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新办、重新核定、延续时,不再提供所报送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和有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等申报材料,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房地产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承诺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告知承诺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