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根据《昆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党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工作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昆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五华区、官渡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行政区域内(包含滇中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七甸街道)执行公务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不报销差旅费。
市级驻外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频次和人员数量。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式,严控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工作单位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范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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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级 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