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资产评估机构在福建省内的执业情况和业务能力,推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在向全省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新要求,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资产评估机构在福建省内的执业情况和业务能力,推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在福建省财政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含省外评估机构在福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省外评估机构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视同为独立评估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本省评估机构设立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参与综合评价;本省评估机构设立的省内分支机构相关数据合并至总部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自愿参加综合评价。不参加综合评价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每年 5 月 31日前向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书面声明,未声明的视同自愿参加。
第四条 省评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或取消当年综合评价资格:
(一)前三个会计年度受过刑事处罚;
(二)上一会计年度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
(三)填报综合评价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
(四)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五)省评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指标以上一会计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七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指标具体如下:
(一)营业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二)资产评估业务收入。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取得的收入。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其营业收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后,作为资产评估业务收入。
(三)资产评估师数量。指资产评估机构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评估师人数。
第八条 综合评价各项指标主要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平台填报的信息。资产评估机构对自身填报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省评协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统一平台提取资产评估机构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要求资产评估机构补充佐证材料;
(二)根据相关数据计算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在协会网站公示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省评协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四)省评协在协会网站正式公告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第十条 省评协负责综合评价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省评协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需求等适时对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