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我省征收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发送至grsds_hisw@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三、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四、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修订目的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我省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部分条款
由于原文第二条中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的表述错误,将“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修订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废止部分条款
废止第三条“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 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