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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使用《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国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6-20时效性:有效

各监管企业、各区国资委:
  2020年6月,市国资委印发了《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工作评价暂行办法》(津国资委〔2020〕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明确其有效期为五年,截止今年6月,五年有效期已满。前期,经与国务院国资委进行沟通对接,了解到《中央企业董事会及董事评价暂行办法》已列入修订计划。从近年使用情况看,现行《评价办法》运行比较顺畅,能够较好指导监管企业董事会规范建设,发挥考核评价作用。经市国资委第18次党委扩大会、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对现行《评价办法》作延长使用处理,延长使用期限为五年,请继续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5年6月2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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