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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温馨提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05-01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2025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工作,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二)关联申报时间
  企业需在2026年5月31日前,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2025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三)关联关系的类型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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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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