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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5]344号 发布日期:2025-06-18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税务局,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榆树营业管理部、各代理国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的0.3‰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0.6元计征。
  二、标准调整后,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明确后的截止日期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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