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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 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金发[2025]30号 发布日期:2025-06-17时效性:有效

各金融监管分局,增城、从化金融监管支局,广州地区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大型银行分行、股份制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力加劲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的工作要求,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匹配实体经济有效需求,进一步做好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工作,优化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管理,帮助企业稳定融资性现金流预期,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续贷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全面摸排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到期情况,主动对接企业了解续贷需求,至少提前1个月联系企业沟通续贷事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建立“白名单”管理制度,科学运用年审制、预审制等模式提前开展调查评审,主动提供续贷服务,进一步下调贷款利率。
  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通过无还本续贷模式支持,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尽续”,力争实现当年小微企业续贷累放金额不低于上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小微企业灵活协商续贷合同,合理调整贷款期限、利率、结息频率、还本方式等。
  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二、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对于受国际形势和宏观经济形势等影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因小额诉讼、抵押物临时查封等出现轻微信用瑕疵,但仍具有持续经营意愿且愿意配合还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债务人还款来源的分析,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灵活运用调整还款计划、调整贷款期限、维持续贷额度等方式,妥善维护存量贷款业务续期和风险分类基本稳定,不单独因其短期营收下滑或者抵押物估值下跌等因素抽贷、断贷、压贷。
  三、加大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等因素,合理拉长贷款期限,鼓励发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对于中小企业用于技术升级研发、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3-5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予以支持。
  四、推广“随借随还”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循环授信额度服务方式,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利息,对小微企业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便于企业灵活应对回款波动,有效压降贷款成本。
  五、简化贷款服务流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运用科技金融手段,实现线上续贷申请、额度核验、审批签约、还款查询等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开展差异化资金需求测算,可适当简化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和流程。
  六、完善尽职免责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尽职免责内部制度,制定负面清单,合理界定、区分首次放贷与期限调整后放贷的责任人责任,对办理续贷、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过程中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或失职、履职不到位的,原则上应免尽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认真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行为的,可免予追责。
  七、强化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与日常信贷管理有机结合,持续跟踪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严禁利用期限操作隐匿不良资产、掩盖真实风险,在满足企业合理需求同时,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八、做好政策保障与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嵌入内部流程,通过配备专项团队、专项费用、专项利润损失补偿、专项核销资源等方式,支持业务人员加强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争取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及时对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内部制度流程及配套产品进行后评估,适时优化改进。
  辖内各级监管部门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并做好政策评估与风险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务实可行的措施,将政策措施传导至基层机构和人员,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渠道,加强续贷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政策及配套产品宣传,有效扩大社会知晓度,稳定企业信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请各金融监管分局转发至辖内股份制银行一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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