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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契税行为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17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购房人契税且不代缴行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应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购房人应自行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不得将代收购房人应缴契税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二、购房人应自行到省、市及净月区政务大厅,景阳、大经路、北站房等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缴纳契税。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展代收契税的房地产项目排查工作,具备缴纳条件的,开发企业应立即向税务部门缴纳;暂不具备缴纳条件的,应退还购房人或转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待具备缴纳条件后及时通知购房人办理缴纳手续。
  四、各县(市)及双阳区、九台区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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