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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5-06-16时效性:有效

  (2025年6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监管制度体系统一、提升监管工作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以下四部规章:
  一、《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
  三、《银行业立法规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11号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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