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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25-06-13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对制发的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现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一)土地增值税文件清理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4号),文件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舟山市税务局对2024年12月1日前制发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房产税文件清理背景和必要性
  2024年2月,浙江省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上述文件,舟山市税务局对2024年1月1日前制发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清理结果,本公告确认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2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三、其他事项
  舟山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自2024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4号)执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1号)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解读人: 朱倩倩、乐洁;
  联系电话:0580-2621985、0580-2600702。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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