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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08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法函[2025]11号 发布日期:2025-06-13时效性:有效

居来提·库尔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您在建议中对我国以及中西部地区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应当继续保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提出了具体建议,紧扣行业发展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修法工作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启发意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也存在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不到位、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现象时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和严肃财经纪律工作。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明确要求推动加快修订注册会计师法。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及时推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亟需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已于2022年7月向国务院呈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完成了起草任务,由司法部进行立法审查。目前,“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已列入2025年度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尽早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相关规定”,这也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您在建议中指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支撑区域尤其是中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服务中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我们完全赞同。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高质量、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对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司法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方面进一步研究规范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完善修法相关内容。
  关于分所设立条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仅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设立条件由部门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作出规定。您对边疆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现状、业务范围等作了深入分析,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财政部已组织有关方面对您提出的问题和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开展研究论证,将在有关修法工作中充分研究考虑边疆地区特殊情况和需求。
  下一步,司法部、财政部将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提高行业发展质量和服务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宗旨,努力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改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条法司 010-68551390
  财 政 部
  2025年6月1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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