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12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材料规范如下:
  对于“申请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各级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导申请人提供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有效租赁(借用)合同等;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收取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
  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本通知传达至同级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并做好登记指导工作。联系人及电话:登记注册处 阎旭,0771-5530653。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