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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关于进口冰鲜水产品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发文字号:大连海关公告[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6-12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冰鲜水产品监管流程,提升通关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复,大连海关决定开展进口冰鲜水产品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口岸
  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口岸
  二、试点产品
  以一般贸易形式进口的冰鲜水产品
  三、试点企业要求
  申请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系在大连海关辖区内获得进口食品备案资质的进口商,且非海关失信企业,近3年无不良记录。
  (二)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为代理或供应链企业的,应当要求其实际收货人建立并执行上述审核制度。
  (三)建立食品追溯、召回管理制度,如发现其进口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依法采取主动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承担相应的通知消费者、报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海关部门等法律责任。
  四、试点申请流程
  申请参与试点的进口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向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符合试点标准的由海关列入进口商“白名单”,实行“白名单”管理。“白名单”(名录)通过大连海关网站对外公布。
  五、通关流程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提交进口冰鲜水产品报关信息,试点海关审核进口产品准入国家(地区)、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进口商“白名单”等信息,验核随附对应批次的输华水产品卫生证书,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对于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如证书审核、现场检验检疫无异常,海关在取样完成后予以放行,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在实验室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海关收回《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通知进口商做召回等处置。
  六、日常管理
  (一)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
  列入“白名单”的进口商企业应定期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开展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应涵盖《大连海关冰鲜水产品进口商审核境外出口商及生产企业记录表》(附件2)列明的内容。企业在首次进口时也应向试点海关提供上述记录表(首次进口是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冰鲜水产品从试点海关第一次进口)。
  (二)暂停试点资格
  进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出现如下情况的,暂停试点资格:
  1.试点海关开展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卫生、动物疫病等项目不合格的;
  2.被海关总署、其他直属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因食品安全卫生、动物疫病等项目不合格问题通报的;
  3.经风险研判专家组研判,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暂停试点期间,进口该类产品未发生其他质量安全异常情况,且经试点海关连续抽样检测5批(须包括原异常项目),实验室检测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恢复试点资格。
  (三)取消试点资格
  进口商、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出现如下情况的,取消试点资格且1年内不可再申请试点:
  1.未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存在异常情况食品的;
  2.对问题食品不开展原因调查,不及时向海关提供调查报告的;
  3.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之情形的;
  4.发现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
  七、联系方式
  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查检科,0411-87953242;
  大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食品三科,0411-87952807。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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