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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会协[2025]33号 发布日期:2025-06-12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沪会协〔2023〕32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的规定,协会将组织开展2025年本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分类管理考核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参加考评事务所范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1. 取得上海市财政局执业许可或备案后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未参加过考评的;
  2.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5年以上的;
  3.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4.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2025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共60家,名单见附件2。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列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外,以往年度已参加过考评的事务所,可申请再次参加考评,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2.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受到财政部门、证监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惩戒,且事务所按照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论未下达前的;
  3.取得市财政局执业许可或备案后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
  4.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收到相关部门处罚、惩戒决定,事务所未在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直接列为C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5.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二、对未按规定参加考评事务所的处理
  根据《办法》,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事务所,若无正当理由首次不参加考评的,直接列为C类管理;两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评的,直接列为D类管理。
  三、具体要求
  应当参加2025年分类管理考评的60家事务所,以及拟申请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应根据《办法》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一)认真组织自评工作
  按照《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的具体内容,逐项自评打分。于6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平台》,按要求填报分类管理考评信息,并上传下列考评材料:
  1.《考评表》:根据事务所规模类型选填对应考评表;
  2.《考评表》扫描文件:打印填报完成的《考评表》,根据要求签字盖章并扫描成文件,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3.业务及发票清单电子文件:根据要求填报事务所业务及发票清单(见附件3),上传至指定附件框;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分类管理考评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4),完成后确认提交。
  (二)积极配合考评工作
  对照《2025年分类管理考评事务所提供资料清单》(考评现场提供,见附件5),及时全面整理考评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考评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业务报告的考评范围以事务所2025年出具的鉴证报告为主,根据考评实际情况可延伸至以前年度);为考评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确定专人负责与考评组的联络;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考评组开展工作;如实回答考评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考评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对于拒绝提供、转移隐匿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严格落实检查纪律
  配合、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有关要求,协会将通过网站、电话和信箱等形式受理群众对检查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网站:https://shcpa.org.cn;举报电话:021-64228466;举报信箱:jgb@shcpa.org.cn。
  联系人:监管部 季慧,电话:64225485。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2 2025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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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6月12日

  附件2:
  2025年应当参加考评的事务所名单
  (以事务所名称笔划为序)

序号

事务所名称

1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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