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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渝人社规[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6-11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我市参保企业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二)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返还金额不含补缴往年的历史欠费与对应属期在2024年的退费金额。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划型。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对统计部门未明确划型的企业,根据系统内原有企业划型数据进行认定。对认定划型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确定。
  (四)返还方式。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施。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并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推送提醒。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APP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线下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五)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六)资金用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规范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二、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我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人社部发〔2025〕18号文件印发时间2025年4月14日之后(不含2025年4月14日),证书核发日期仍在一年之内的,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在本通知印发之前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超过3次的除外。
  (二)补贴标准。根据证书等级,按初级(五级)200元/人、中级(四级)250元/人、高级(三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享受次数。在1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证书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
  (四)申请渠道。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证书原件、单位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到其参保地或领金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渝快办”APP线上申领。
  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区县(自治县)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7号)要求,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讲解政策经办方式,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按照稳岗返还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要推动证岗相适,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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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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