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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09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25年6月6日至7月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sswjcxc@163.com)
  附件:
  1.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3.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2009-2023).zip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6月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编制了《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2009-2023)》(以下简称《成本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本参考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二、在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参照《成本参考标准》,测算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并据以确定核定征收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参照《成本参考标准》,测算核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开发成本扣除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报送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参照《成本参考标准》测算金额的,应当提供高于《成本参考标准》的说明和有关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在发布的《成本参考标准》中未涵盖的,参照就近年度《成本参考标准》所列金额计算。
  五、本公告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清算审核项目,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2009-2023)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成本涉税审核难、税企争议大等问题,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发布《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计税成本参考标准(2009-2023)》(以下简称《成本参考标准》。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成本参考标准》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管理。
  三是明确适用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参照《成本参考标准》进行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测算,并据以确定核定征收率或计算扣除四项开发成本扣除金额;所报送的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高于参照《成本参考标准》测算金额的,应当提供说明和有关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扣除。
  四是明确《成本参考标准》的计算方法。《公告》规定清算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未在《成本参考标准》所列2009年至2023年内的,参照就近年度《成本参考标准》所列金额计算,并在《公告》附件中予以具体说明相关计算方法。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受理的清算审核项目,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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