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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第6号 发布日期:2025-06-07时效性: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6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
  2025年6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完善金融法治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文印发)。
  对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按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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