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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6-04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5年7月1日起,南京市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5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统一按自行申报方式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25日之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个体工商户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江苏)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二)社保费客户端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客户端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各项业务。
  (三)上门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各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5年6月4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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