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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规范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及价格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建站科[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精神,一般纳税人以水泥为原料自产的商品混凝土,适用13%的税率。为做好工程计价与税收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各市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及价格指数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3月起,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税率为13%的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并测算发布商品混凝土价格指数,指数基期为2026年2月,适用于在建工程的调差。
  二、2026年4月1日尚未正式发布招标文件的项目,招标人可参考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信息调整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告知投标人价格调整的风险;4月1日前已正式发布招标公告尚未开标的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税率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商品混凝土计税规则的调整,进一步完善相关计价政策,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工程风险。
  四、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商请招投标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各类招标工程的风险警戒值。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6年3月2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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