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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5-29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考试服务水平,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我们制定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规程》。
  附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规程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2025年5月29日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确保考生考试成绩准确,保障考生权益,进一步做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组织。
  第三条 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在成绩复核工作中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数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成绩复核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向考生出示试卷、答卷、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下列流程和要求,受理考生成绩复查申请。
  (一)申请成绩复核。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申请截止后5日内,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成绩进行复核。
  (三)查询成绩复核结果。成绩复核完毕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开放成绩复核结果查询,查询期为30日,逾期无法查询。
  第六条 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七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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