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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债务融资工具基础层企业注册发行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市协发[2026]44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提升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质效,增强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交易商协会进一步优化基础层企业注册发行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基础层企业分类
  原第四类企业并入第三类企业实施注册发行管理,统称为基础层企业。原第四类企业在完成注册12个月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无需事前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二、设立有额度的统一注册模式
  基础层企业可就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有额度的统一注册。也可就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含专项或主题产品)编制相应注册文件,按产品分别进行注册。统一注册及按产品分别注册,均可在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再次报送注册文件。
  三、规范募集资金用途管理
  基础层企业申请有额度的统一注册,应结合实际融资需求合理设置注册额度。募集资金用途注册阶段原则上大类匡算,发行阶段自行补充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性、使用安排等内容以及相应配套文件(如有);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的,仍应按照现行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用途明细。
  四、完善发行相关工作机制
  在新的季度会计报表披露后,首次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全面更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其他企业按现行要求更新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基础层企业统一注册模式下,发行永续票据、其他专项或主题产品、募集资金用途超出注册阶段匡算范围的,均应通过条款变更流程补充提供要件和信息披露。
  首次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非首次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发布发行文件。发行人、主承销商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发行披露时间。
  五、明确统一注册的适用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层企业,应按照分产品注册模式进行注册:
  (一)最近36个月内,企业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重大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存在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最近36个月内,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法律或政策规定限制直接债务融资,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实际控制人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可对企业发行相关文件和流程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并对不符合相关规则指引要求的情形采取相应自律措施。
  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协助企业做好注册发行工作,自受理之日起,注册评议阶段累计办理时间超过六十个工作日的,交易商协会将建议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撤回注册文件。
  七、保障机制优化平稳实施与过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要求,稳妥做好注册工作,规范开展承销和发行工作,切实保障相关机制优化平稳有序推进。专项或主题产品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阶段主承销商团机制按照《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簿记建档发行及承销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5〕146号)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3月2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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