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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出入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中评协办[2025]42号 发布日期:2025-05-29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报送2025年入选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推荐名单的函》《关于商请除名及加强行业管理的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决定组织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开展2025年度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以下简称名单库)出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名单库入选标准和不予入库的情形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进入名单库:
  1.已在财政部门备案且通过单位会员资格年度检验;
  2.具有5名(含)以上通过执业会员资格年度检验的资产评估师(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独立计算);
  申请进入珠宝分库的评估机构应具有5名(含)以上通过执业会员资格年度检验的资产评估师(珠宝);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具有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名单库:
  1.受到警告(含)以上行政处罚未满5年的;
  2.收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全部申报评估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的;
  3.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律惩戒未满5年的;
  4.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总所未申报或不满足规定条件的;
  5.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6.从名单库除名未满5年的。
  二、予以除名的情形
  已入选名单库的评估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从名单库中除名、5年内不得再推荐入选名单库: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违反资产评估法或者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已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
  (四)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自律惩戒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司法评估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八)未按照在中评协报备的收费标准计算评估费用的;
  (九)已被财政部门注销备案的。
  三、组织实施
  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评估机构自愿申报,于2025年6月13日前收集《推荐进入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附件1)《退出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附件2)及加盖评估机构公章的《收费标准公示书》PDF扫描版(附件3)。
  地方协会按照标准,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匹配审核,确定入库、退库及除名机构,于2025年6月2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的《推荐进入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收费标准公示书》PDF扫描版、《退出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除名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附件4)报送中评协。
  四、工作要求
  (一)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填写《地方协会工作人员联系表》(见附件5)。
  (二)做好政策解释,严格按照标准审核,未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填报的评估机构和地区,将视为主动放弃申报入库资格。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中评协联系人:秦晓杰
  联系电话:010—88339694
  电子邮箱:qinxiaojie@cas.org.cn
  附件:
  1.推荐进入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2.退出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3.收费标准公示书
  4.除名名单库评估机构名单
  5.地方协会工作人员联系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5月2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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