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公布西藏自治区202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藏财税[2025]12号 发布日期:2025-05-27时效性:有效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要求,我们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更新,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2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截至2025年5月19日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我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此目录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清单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之后国家、自治区批准设立、取消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
  三、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部门做好目录清单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工作。目录公布后,各地市应将具体公布情况报上级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202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财税〔2023〕15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5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