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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综[2025]21号 发布日期:2025-05-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自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来,财政电子票据在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维护财经秩序、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已基本完成行政区域、票据种类、行业领域全覆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和财政部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服务民生效能,助力“高效办成一件事”“跨省报销”等便民利民惠民应用场景落地见效,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停止供应纸质财政票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动财政电子票据全面上线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尚未上线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相关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桂财综〔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本区域、本部门财政票据全面电子化改革,同时,做好纸质财政票据与财政电子票据的过渡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本区域内尚未上线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推动用票单位上线财政电子票据,协助用票单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系统权限、熟悉财政电子票据领用及核销流程,确保财政电子票据平稳、有序上线使用。
  二、全面清理,及时做好纸质财政票据核销工作
  自2027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用票单位发放纸质财政票据;对于暂时无法于2027年1月1日前上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的用票单位,可通过登录广西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在线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纸质财政票据的发放数量与核销、缴销数量,确保所有未使用的纸质财政票据全部按规定核销、销毁。各用票单位要认真核对、清理本单位已申领的纸质财政票据,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三、注重质效,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要求,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提升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分析应用,探索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应用机制,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智能化动态监控,切实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好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源。
  四、其他事项
  自治区本级用票单位请到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南宁市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一楼大厅)办理核销事宜。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联系自治区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0771—5331807、533176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5月23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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