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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发改经体[2025]383号 发布日期:2025-05-23时效性:有效

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审批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权威性。市场准入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2024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印发,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全国一张清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清单全覆盖”。
  二、扎实做好清单落地实施具体工作。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禁市场主体进入;对清单所列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经营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对未实施市场禁入或许可准入但按照备案管理的事项,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目前,国家已部署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重点针对: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各级各部门要优化完善现有“1+1+N”隐性壁垒投诉渠道(1个热线,即12345热线;一个平台,即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子页投诉反映平台;N个部门自设途径),对经营主体反映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问题线索,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三、提高市场准入公开规范便利程度。各级各部门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或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予以转载转发,实现负面清单事项网上公开实时查询,不断提升准入制度的知晓面、准入政策的透明度和清单使用的便捷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要统筹衔接“证”“照”管理,统一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推动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登记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管理相衔接,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不断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四、全面夯实全链条各环节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要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具体要求抓好落实。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各市(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宣传贯彻有关情况,请于6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联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 宋洪鹏,0531-51783035;省商务厅 禹丽芳,0531-51763327;省市场监管局 郭强,0531-51792117。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3日

  省有关部门、单位

  省档案局、省保密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电影局)、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局)、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新旧动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民族宗教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国动办、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海洋局、省畜牧局、省药监局、山东海事局、山东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省安全厅、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山东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山东能源监管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山东黄河河务局。
  注:以上部门、单位源自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和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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