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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的通知

发文字号:陕人社发[2025]17号 发布日期:2025-05-23时效性:有效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金结构,提高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从2025年6月1日起,增加4000元、5000元、6000元3个缴费档次,取消200元、400元、600元3个缴费档次。调整后的个人缴费档次为每人每年缴费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积极引导参保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二、参保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3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75元,800元补贴90元,1000元补贴100元,1500元补贴150元,2000元补贴2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300元。缴费补贴由省、市各承担50%。市县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政府代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由政府为其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鼓励缴费困难群体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进一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与政府代缴费的总额应与现行各缴费档次标准保持一致,并按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政府补贴的调整工作。市级调整缴费档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备案。要做好政策宣传,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积极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帮助广大群众算清“长远账、明白账”,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选高档、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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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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