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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二[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12-08时效性:无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取得经济补偿金或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几个相关政策出台后,各基层局询问颇多,且意见不一。经请示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除外的其他内资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一、二条的规定外,各类企业中发生被雇主辞退或自行辞职人员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未领取现金而直接投资企业转为股权的,应依上述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持企业分红派息或发生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国税发[2000]77号文第二条所述一次性补偿金具体免征标准,2000年我市规定为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4009元)的3倍以内。以后年度的执行标准另行通知。
  六、上述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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