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设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国税征[2000]86号 发布日期:2000-12-07时效性:无效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计市场[2000]75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现有的普通发票中增设“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煤炭发票)(见附件一),并自2001年1月1日起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煤炭发票”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煤炭(包括各种生产和生活用煤)、煤制品和焦碳经营并取得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放“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使用。
  二、上述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适用范围,仍按现行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首次办理领购“煤炭发票”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见附件二)正、副本及复印件,同时缴销原使用普通发票。以后领购“煤炭发票”时,应出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
  四、“煤炭发票”每25份一本,每本工本费3.20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