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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财企一[2000]335号 发布日期:2000-11-29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央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执行中若有其他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反映。
  一、关于项目审核权限问题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本市各级税务部门凭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2、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按规定要求报送本市各主管税务部门;各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各主管税务部门按市局批准意见办理具体的抵免手续。
  二、关于抵免资格确定所需资料问题企业技改项目中国产设备确认抵免的,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技术改造项目的批准文本及经批准的该项目投资概算资料;
  3、与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内容相吻合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表格样式附后);
  4、税务部门需要的与投资抵免相关的其他资料。
  三、关于审核要求
  各主管税务部门应认真对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资料;在实际抵免时,应严格审核发票的真伪及发票的有关内容与申报表内容是否一致。
  四、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项目立项时间与设备购进时间有差异的问题
  纳税人1999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符合"抵免"条件的,均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关于设备采购日期与发票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应以发票日期为准申报抵免金额,凡1999年7月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不得申报抵免。
  3、关于发票抬头名称与技改项目立项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问题
  凡购进设备的单位与项目立项单位在隶属关系明了、证手续完备、客观真实的条件下,经审核后,可按规定予以"抵免"。
  4、关于购置设备变更后是否允许抵免的问题
  凡购置设备与立项项目计划书确认的设备名称不一致,一般不得予以抵免,如企业事先向市经委办理变更手续,由市经委商税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则允许予以抵免。
  5、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抵免题
  对已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优惠的企业,视同已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处理,如购进设备可抵免投资额大于先征后返的所得税数额,由此产生的差额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按规定予以抵免(上市公司国有股配股资金专户存储部分,亦比照本条款执行)。
  6、关于2000年投资抵免的处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投资抵免的政策规定及国产设备购置情况,按照200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作,衔接好当年收入。
  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样式(编者注: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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