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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0]929号 发布日期:2000-11-28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用盐市场情况变化及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将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他工业用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中准供应价格要根据其他工业用盐经销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其他工业用盐经销成本差别过大,执行同一中准供应价格不尽合理的,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分类制定不同的中准供应价格。各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供应价格。对用盐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具体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盐业公司确定。
  三、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原则,对本地区其他工业用盐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将重新核定的价格报我委备案。
  以上请按照执行,国家计委价格司《关于对热处理工业用盐实行直供价格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9]62号)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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