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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0]389号 发布日期:2000-11-20时效性:无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按我省现行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按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问题按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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