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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2000]205号 发布日期:2000-11-20时效性:无效

哈尔滨市、伊春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黑政函[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附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定,即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附件:1、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1、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名单
  哈尔滨市: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哈尔滨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黑龙江公司
      黑龙江有色地质勘查局
  伊春市:
      西林铅锌矿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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