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法[2000]42号 发布日期:2000-11-06时效性:无效

  为了规范财政行政复议活动,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推动财政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财政部门的实际,我部制定了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使用。1993年12月3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印发财政行政复议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财法字〔1993〕32号)予以废止。
  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知财政部条法司。
  附件:财政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