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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国税征[2000]32号 发布日期:2000-10-31时效性:无效

各直属局、区局:
  为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落到实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的相关规定,将代开普通发票业务规范如下:
  一、明确职责
  直属管理局发票代开柜台、直属征收局各中心税务所办税柜台、各区局下属的各办税厅,负责受理临时从事应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凭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申请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被停止发票发售的,需填开发票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柜台)按次开具。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购入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发生购销业务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书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应载明发生购销业务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等内容,并加盖公章;购入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是个人的,“证明”上须有该方的签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内容完整准确。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不提供“证明”。
  三、业务流程
  1、单位和个人携带上述资料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税场所(柜台)办理普通发票代开申请手续。
  2、税务机关办税人员对开票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范围;《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内容与携带提供或出示的资料证明是否一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真实;相关证明是否属实等。
  3、审核确认后,计算应纳税款并开具缴款书交由纳税人缴纳。
  4、审核确认纳税人完税后,开具发票予纳税人。
  5、税务机关归集相关资料。
  四、税收政策
  1、受理代开普通发票范围:属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税项目。
  2、增值税适用征收率:商业4%、工业加工、修理修配6%;消费税适用税率按《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3、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每次在50元以下的,未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4、销售货物属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货物的,免征增值税。
  五、应归集的资料
  1、“证明”;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收缴款书第六联(原件)或完税证。
  六、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厦国税[1998]05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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