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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浙地税二[2000]246号 发布日期:2000-10-13时效性:无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采用按次预扣、按月结算、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有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为加强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兹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扣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扣税。
  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加成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发、使用,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凭雇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协议、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取得报酬所得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照税法规定对于应纳税款给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申请不实骗取退税的,一经查实,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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