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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黑国税函[2000]97号 发布日期:2000-10-13时效性:无效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哈尔滨卷烟厂1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德福  25*(64+20)    4.35元/条(200支)
               (下同)
  水仙花 25*(64+20)(硬盒) 9.00元/条
  大绿树 25*(64+20)    5.25元/条
  云鸽  25*(64+20)    5.98元/条
  白葡萄 25*(64+20)    4.70元/条
  葡萄  25*(64+20)    4.27元/条
  白特哈 25*(64+20)    8.21元/条
  参茸  25*(64+20)    8.55元/条
  红灵芝 25*(64+20)    8.21元/条
  红葡萄 25*(64+20)    6.84元/条
  芳梅  25*(64+20)    6.84元/条
  太阳岛 25*(64+20)    7.01元/条
  凉葡萄 25*(64+20)    4.70元/条
  葡萄  25*(64+20)(软)  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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