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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发[2000]383号 发布日期:2000-09-30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规定,对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由国防科工委承担,并以国防科工委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合同鉴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鉴证章”作为免税印鉴的依据。
  但国防科工委在《关于委托审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的通知》中,又将部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委托给各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审核和管理。因此,对加盖有“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生产合同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也应视同军品研制生产合同,作为税务部门据以免税的依据。但对上述合同中注明的货物是否属于军品免税范围,各地仍应按照财政部、总局[1994]财税字01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进行审核确认后执行。
  附:“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研制生产合同管理办公室”印模
  二○○○年九月三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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