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售卡收入,应在售卡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