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拍卖和变价处理公务用车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2000]217号 发布日期:2000-09-12时效性:无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州和部门反映,在政府公务用车改革中,各地对拍卖收缴车辆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执行不尽一致,要求进一步明确。据了解,在政府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所收缴的车辆,一般属于财政拨款购置,收缴后一般以政府名义收回后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有的上缴财政,有的留原车辆所在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为统一政策,规范管理,根据以上规定现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在车辆改革收缴拍卖或其他原因变价处理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将以上收入返回或收入属于原车辆所在单位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