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会计报表统一监制、集中供应、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0]52号 发布日期:2000-09-11时效性:无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计法》,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报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会计法》、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对本市会计报表实行统一监制、集中供应、分级管理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企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的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由市财政局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设计、编制和布置。
  二、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度财政部的要求统一监制,并套印市财政局监制专用章。
  三、会计报表印刷业务实行公开招标的办法。市财政局监制的会计报表在定点印制企业范围内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四、会计报表实行集中供应、分级管理的办法。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直接供应;区、县属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由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统一提供给各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分别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供应。
  五、计算机套打会计报表的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六、本通知从2000年11月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О年九月十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