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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0]265号 发布日期:2000-09-01时效性:无效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已经开展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地立即将本《通知》中的检查内容和要求纳入目前正在开展的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之中。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检查,要在前段时间全面开展检查的基础上,由各市出口货物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检查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60%。在各市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省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全国统一开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只安排8月25日至9月25日一个月时间。我省的检查工作不受此时间的限制,但为不影响按总局统一规定时间上报我省的专项检查情况,各地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的专项检查要在前段时间开展检查的基础上,力争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并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报告连同填报本《通知》的统计表(一)、(二)上报省局。对检查发现的涉嫌出口骗税问题以及按粤国税电[2000]011号部署的第二阶段的重点检查工作,仍继续按省局统一要求进行。
  三、省局前段时间统一部署的重点检查第一、第二阶段结束后的检查报告及各类统计表,各地仍要按原规定时间上报。
  二○○○年九月一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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