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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国税流[2000]39号 发布日期:2000-08-22时效性:无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转发之前,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已经办理免税的,要补缴税款。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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