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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豫国税函发[2000]336号 发布日期:2000-08-17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近据不少地方反映,《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6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河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2000]43号)两个文件中,有关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不尽吻合,请示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将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执行,即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二○○○年八月十七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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