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案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0-08-16时效性:无效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协会在履行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管理等职责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会员提案是协会会员向协会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查予以立案并办理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提案工作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协会秘书长处负责。
  四、其主要工作是:
  (一)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办理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向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协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有关部门座谈,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六、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证券行业有重大贡献,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办理并有显著成绩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给予表彰或感谢。
  七、会员可以单个也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会员大会期间可以小组也可以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八、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证券市场及相关的方针政策、证券业务、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关心的有代表性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
  (四)提案字迹应清晰、工整,使用统一格式,须有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九、协会秘书处对会员提出的提案按照七、八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予立案。
  十、协会秘书处对会员提出的提案应随提随审,及时处理。
  十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协会秘书处应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或人员。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十二、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