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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征[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8-07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国税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统一管理、强化税收监控的必要手段。各地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通知精神和《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认真作好税控初始化工作,保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国税机关的业务和技术部门在实施税控初始化工作中要紧密配合,业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技术部门应协助业务部门在各个环节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以确保税控初始化工作如期完成,为强化加油站税收监控和管理奠定基础。
  二〇〇〇年八月七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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