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黑地税发[2000]128号 发布日期:2000-08-0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需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要附送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需经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市、地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
  四、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权限后理办法,仍按省局黑地税发[1998]65号、66号文件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