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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0]503号 发布日期:2000-07-21时效性:无效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用至2000年9月31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
  粤地税函[2000]18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诸金收据”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使用统一的保险诸金发票(票样见附件),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财务记帐联;第四联:业务留存联,规格为20x10.3CM。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发票由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二○○○年四月二十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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